公告修訂「幼兒保育系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」
最後更新日期 :
2025-12-23
公告文號: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長庚科大法字第1140000137號
通過會議或核定:校長核定
修訂「幼兒保育系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」,自公告日起實施。
修正第 1 條 依據,以符合「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」及「本校校外實習辦法」之相關規定。
第1條(目的)
長庚學校財團法人長庚科技大學幼兒保育系(以下簡稱本系)依據「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」及「本校校外實習辦法」規定,為實習諮詢及爭議等事宜之處理,特訂定幼兒保育系實習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設置辦法(以下簡稱本法)。
修正第2條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,其修正實習委員會(執掌與任務)之內容,並從原本四項增列至七項。
第2條(執掌與任務)
執掌與任務
一、整體規劃及推動校外實習課程。
二、確認合作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。
三、擬訂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。
四、協調、處理學生申訴、爭議及意外事件。
五、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。
六、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。
七、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。
修正第 4 條將原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或會議,「或」刪除。
第4條(會議召開時間及人數)
本會於每學年至少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;會議必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,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決議。
詳細內容請參閱相關連結。
相關連結:幼兒保育系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
通過會議或核定:校長核定
修訂「幼兒保育系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」,自公告日起實施。
修正第 1 條 依據,以符合「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」及「本校校外實習辦法」之相關規定。
第1條(目的)
長庚學校財團法人長庚科技大學幼兒保育系(以下簡稱本系)依據「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」及「本校校外實習辦法」規定,為實習諮詢及爭議等事宜之處理,特訂定幼兒保育系實習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設置辦法(以下簡稱本法)。
修正第2條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,其修正實習委員會(執掌與任務)之內容,並從原本四項增列至七項。
第2條(執掌與任務)
執掌與任務
一、整體規劃及推動校外實習課程。
二、確認合作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。
三、擬訂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。
四、協調、處理學生申訴、爭議及意外事件。
五、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。
六、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。
七、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。
修正第 4 條將原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或會議,「或」刪除。
第4條(會議召開時間及人數)
本會於每學年至少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;會議必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,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決議。
詳細內容請參閱相關連結。
相關連結:幼兒保育系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
公告承辦:
民生學院幼兒保育系 規章辦法搜尋網
公告期限:
2025-12-23 ~ 2026-12-22
公告編號:
75032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