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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4學年度職員服務績優獎勵申請至115年9月30日止

最後更新日期 : 2026-09-14
依本校「職員服務績優獎勵辦法」(如附件一),在本校服務連續滿五年(含)以上(不含留職停薪年資),且連續五學年度具有考核成績,至少 1 次良等(含)以上者,得經單位最高主管推薦參加服務績優遴選。

符合前項規定,具有考核成績之最近三學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推薦參加服務績優遴選。
(一)受懲戒處分或刑事處分。
(二)考核成績有乙等(含)以下。
(三)獲選為本校服務績優人員者。
第一項服務年資之計算,自到職日起採計至當學年度7月31日止。

受推薦者最近三學年度內應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,且不得重複列計曾獲獎之事蹟。
一、執行學校重要政策、計畫,具有優良成效者。
二、對學校業務,提出具體興革意見,經採納施行,確有成效者。
三、對所交辦重要工作,能克服困難,如期圓滿達成任務,有具體事實者。
四、具有與本職業務性質相關之研究發展作品,經依規定受獎有案,確有助於業務改進及提升行政效率者。
五、搶救重大災害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,處置得宜,對維護生命財產有貢獻者。
六、其他:工作、品德、學識等方面有具體特殊貢獻,足為楷模者。
請填具「職員服務績優具體事蹟推薦表」(如附件二),併同有關資料及證明文件,於115年9月30日截止收件。
公告承辦: 人事室 謝純芬
公告期限: 2026-09-14 ~ 2026-09-30
公告編號: 7774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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